集合计划名称 |
国开证券稳金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
集合计划简称 |
稳金7号 |
集合计划代码 |
产品代码:GKWJ1707 |
投资目标 |
在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低风险、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
开放期、封闭期 |
本计划自成立后每满12个月的最后2个工作日为本计划的开放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管理人将具体开放期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形式,在开放首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期内,管理人可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封闭运作。 |
推广机构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参与方式 |
在推广期内,资产委托人在工作日内可在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
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的投资对象 |
本集合计划属债券型产品,属于中低风险(R2)收益品种。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本产品适合于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中C2至C5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管理人自有资金 |
管理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金额和比例 (1)推广期间与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2)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受让方式持有集合计划份额。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15%。 3、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1)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2)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 1)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持有的同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本金及收益不对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自有资金参与方式、金额和比例由管理人自行把控,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 4、自有资金的退出 (1)退出的条件 1)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自有资金退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委托人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2)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 3) 已经提前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告知方式包括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同时书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4) 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均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场等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2)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时书面告知委托人;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管理人特别声明,本集合计划项下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仅供参考。 |
投资范围及比例 |
1、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中票、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CD)、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以上债券的主体或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除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含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2、资产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委托资产净值比例0-140%。 现金类资产市值占计划委托资产总值比例0-100%。 债券正回购金额占委托资产净值的0-40%。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发行规模上限为20亿份。 |
存续期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
单位面值及推广期参与价格 |
1.00元。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
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
1、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若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本集合计划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超额募集控制措施 ”对委托人的参与进行确认。 2、退出原则 (1)退出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2)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
收益分配规则 |
1、同一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以前累计亏损后,并且分红基准日净值大于初始面值时,集合计划方可进行该结算周期的收益分配。 3、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的方式,收益分配的时间为该结算周期到期后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届时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全额分配,每次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为1.00元。 4、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各种费率 |
1、认购/申购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30%/年。 4、托管费:0.02%/年。 5、运营服务费:0.02%/年。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每12个月的封闭期结束时,计算该结算周期的年化收益率。每个结算周期对应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若该结算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i小于或等于该结算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Bi,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该结算周期的年化收益率ri大于该结算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Bi,则管理人分别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80%作为业绩报酬。 如果ri≤Bi,则不收取业绩报酬; 如果ri>Bi,则: 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Fi×1×(ri-Bi)×80%×Ti/365 Bi为各结算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Fi为各结算周期提取日的份额; Ti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 年化收益率ri的计算公式如下: ri=(P1-P0)/P*365/Ti*100% ri为各结算周期的年化收益率;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其持有份额按参与时的份额累计净值计算);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其持有份额按参与时的份额净值计算); 管理人在在每一结算周期结束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计算并支付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不计入业绩报酬,由此带来的收益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业绩报酬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不计入业绩报酬,由此带来的收益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